陕西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太白永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白永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331民初24

原告:太白永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3133857479X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9683651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太白永靖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白永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1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全部支付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白永靖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太白永靖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