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691执6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湖北凯瑞知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湖北凯瑞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樊魏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湖北凯瑞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凯瑞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6]鄂06**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铭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凯瑞公司的银行存款2439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