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07执197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襄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铁十一局院处35幢1单元1楼111号。
法定代表人:吕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2号B座502。、
法定代表人:何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襄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607民初131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应偿还386万元。经本院发起网络总对总查控,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2019年12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长胜
审判员 李正军
审判员 樊其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