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凌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顺泓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株洲**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2民初2219号
原告:株洲顺泓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10号佳诚时代广场E栋(金玉阁)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3MA4Q2FXD6T。
法定代表人:曹丹,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株洲**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荷塘铺乡荷塘铺村坝湾组散户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3205797282。
法定代表人:章凌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芳,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千寻,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荷塘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东方时代广场1.2.3栋2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MA4QWGHG5Q。
法定代表人:张罗。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叶**,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罗聪林,男,汉族,1981年1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顺泓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荷塘分公司、罗聪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顺泓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顺泓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顺泓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荷塘分公司、罗聪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602元,减半收取801元,由原告株洲顺泓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坤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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