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903执32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兴,益阳市赫山区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24层。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
被执行人:株洲凌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淦田镇琴洲街(淦田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章凌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凌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903民初4786?497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执行,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凌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