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凌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某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株洲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执 保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212执保142号
申请人:湖南**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车站路1号金轮时代广场1栋1713室。
法定代表人:张婧,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株洲**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淦田镇秦洲街。
法定代表人:章凌云,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南**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株洲**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依法采取如下保全措施:
一、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22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2年8月11日至2023年8月11日止。
申请人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案件审理部门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动解除。
特此通知。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