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襄阳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07民初4689号
原告:***,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襄州区大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襄阳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学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襄阳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襄阳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文书无法送达,后本院依原告提交的信息向案外人**送达本案诉讼文书,但**参加诉讼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拒不提供授权委托书、被告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手续,据此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信息无法向被告襄阳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送达,且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对其提供的送达地址进行补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坤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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