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84民初528号
原告:襄阳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南漳县城关镇学府路交通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082323603K。
法定代表人:徐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鑫,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江汉路21号交通科技大楼15-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4179344XM。
法定代表人:刘克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群涛,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襄阳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2022年4月22日,原告襄阳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与被告襄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30元,由襄阳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边防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海艳
书 记 员 付洁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