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24民初3608号
申请人:***,男,195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申请人:***,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雷河发展区。
被申请人:襄阳坤诚城市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九集镇旧县铺村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309722482D。
法定代表人:崔正傲,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襄阳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学府路(县交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082323603K。
法定代表人:徐立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南漳县九集镇城乡建设分局。住所地:南漳县九集镇五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20624420517030B。
法定代表人:李晓志,该分局局长。
被申请人:南漳县九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漳县九集镇南井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624011191244A。
法定代表人:吴义翔,该镇镇长。
被申请人:襄阳艺森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九集镇方庙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068408010H。
法定代表人:周文波,该公司负责人。
***、***与襄阳坤诚城市运营有限公司、襄阳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漳县九集镇城乡建设分局、南漳县九集镇人民政府、襄阳艺森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债权8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襄阳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坤诚城市运营有限公司、襄阳艺森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南漳县九集镇人民政府享有的到期债权80万元(南漳县九集镇九仙东路道路工程),在冻结期限内,不得对襄阳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坤诚城市运营有限公司、襄阳艺森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冻结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啟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