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红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6民终2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红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水营村二桥东路与白龙路交叉处(水营路口对面)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禤达军,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防城港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冲仑物流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69761129XC。
法定代表人:贺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群星大道72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西红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8)桂0603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红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不予以缴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西红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