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703民初3713号
原告:华润混凝土(钦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皇马工业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79970688XX。
法定代表人:刘贵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国滔,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翠凤,公司财务。
被告:广西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群星大道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08364177F。
法定代表人:黄忠仁,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华润混凝土(钦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华润混凝土(钦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混凝土(钦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35元,财产保全费2650元,由原告华润混凝土(钦州)有限公司负担(已经预交)。
审判员 常秀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