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02财保8号
申请人:广西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镇群星大道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083641777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钦州恒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人民路12号恒基国际城2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557249970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西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钦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钦州恒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928354.5元,大家财产保险股份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钦州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2月15日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钦州恒信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新兴中路支行帐号为6184********内存款928354.5元,期限为一年,自实际冻结之日起算,冻结期间不得办理支付手续。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广西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待案件裁判后,由仲裁委员会确定最终负担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霓
书 记 员 符文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