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中科威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27民初2349号
原告:湖北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黄梅镇文化公园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宛锦松,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中科威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科威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权利处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56元,减半收取6578元,由原告湖北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桂彦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