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中威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7民初2266-2号
原告:湖北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文化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蒋劲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宛锦松,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威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凌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中威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于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8元,减半收取计1509元,由湖北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黎 明
审判员 桂 彦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艾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