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中威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7民初2266-1号
申请人:湖北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中威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担保人:蒋劲松。
担保人:冯天星。
本院在审理湖北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中威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威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资金15万元。申请人湖北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劲松和其妻冯天星以其所有的位于黄梅县黄梅镇建陶路(正街鑫城二期),房权证为黄梅县房权证黄梅镇字第**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威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资金15万元,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湖北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劲松和冯天星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黄梅县黄梅镇建陶路(正街鑫城二期),房权证为黄梅县房房权证黄梅镇字第**房屋,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湖北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黎 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艾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