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691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蓬莱市紫荆山西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钟楼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蓬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蓬莱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水镇后大雪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蓬莱市紫荆山西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蓬莱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8)鲁0691民初5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26785.68元,利息3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745元及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6日、7月22日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保险、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工商总局、车辆情况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