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紫荆山西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九分公司与蓬莱市紫荆山西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4民初2019号
原告: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九分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王街道小*家村。
负责人:包乐银,任公司经理。
被告:蓬莱市紫荆山西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钟楼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剑,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九分公司与被告蓬莱市紫荆山西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九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九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