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曲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7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城民初字第1849号
原告:山东鼎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世滨。
被告:曲益。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鼎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曲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