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鼎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人事争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鼎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曲益等人事争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03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烟民一初字第199号
申请人:山东鼎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鸿运小区15号楼3单元3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兆花,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曲益。
申请人山东鼎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曲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山东鼎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已与被申请人***外和解为由撤回撤销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烟劳人仲案字(2015)第247-1号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鼎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撤销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烟劳人仲案字(2015)第247-1号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山东鼎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撤销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烟劳人仲案字(2015)第247-1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山东鼎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姜松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车丽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