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郓城金园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鼎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5民初6820号

申请人:郓城金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无名山侯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建萌,经理。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刘庄社区建行家属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700MA3D7T378F。

法定代表人:解德涛,经理。

被申请人:解德涛,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住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刘庄社区建行家属院**楼**。

申请人郓城金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德涛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4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德涛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杨茗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