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5民初6820号
申请人:郓城金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无名山侯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建萌,经理。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刘庄社区建行家属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700MA3D7T378F。
法定代表人:解德涛,经理。
被申请人:解德涛,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住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刘庄社区建行家属院**楼**。
申请人郓城金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德涛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4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德涛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杨茗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