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鼎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民初2227号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抚顺路970、97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吕世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宇,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开元西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宪章,经理。
诉讼代表人: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万禄,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计405元,由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秀港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民初2227号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抚顺路970、97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吕世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宇,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开元西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宪章,经理。
诉讼代表人: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万禄,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计405元,由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秀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