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2执59-2号
申请执行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南汉区汉南大道667号。
法定代表人陈丽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喻振贤,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黄石仲裁委员会黄石仲字(2018)第04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裁决书确定的向其偿还欠款及得息等共计5,442,923.66元之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黄石仲裁委员会黄石仲字(2018)第04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9年3月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立案审查后,作出(2019)鄂02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黄石仲裁委员会黄石仲字(2018)第042号仲裁裁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黄石仲裁委员会黄石仲字(2018)第042号仲裁裁决书]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绪清
审判员 颜学平
审判员 陈 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伍任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