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元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武汉元和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02民初866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磊、周焱梅,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6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6854443833。
法定代表人:陈丽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和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继武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