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3230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传凯,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667号。
法定代表人:陈丽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合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