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若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执16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路**百万庄主楼**。
法定代表人韦国巧。
被执行人广西若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楼**房。
法定代表人吴扶文。
本院在执行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若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61538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石贤
审判员  谢富严
审判员  廖思养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坚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