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3民初594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4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东,广西领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大道401号南宁洋信和广场2号楼四十四层44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2114867M。

法定代表人:韦国巧,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91年6月28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市。

被告:平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住所地:平果市铝城大道平果市行政大楼。

法定代表人:廖艳玲,该局局长。

第三人:谢展宏,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第三人谢展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第三人谢展宏已协商解决,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到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马朝满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颖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