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3民初594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4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东,广西领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大道401号南宁洋信和广场2号楼四十四层44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2114867M。
法定代表人:韦国巧,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91年6月28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市。
被告:平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住所地:平果市铝城大道平果市行政大楼。
法定代表人:廖艳玲,该局局长。
第三人:谢展宏,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第三人谢展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第三人谢展宏已协商解决,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到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马朝满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颖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