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德森棱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南某某棱电梯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民初14403号 原告:***,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壮族,住崇左市扶绥县。 被告:广西南***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东9栋1218-12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 原告***与被告广西南***棱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2020年1月14日,原告***、被告***经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59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29.5元,由本院按规定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黄晨熙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