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民初14403号
原告:***,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壮族,住崇左市扶绥县。
被告:广西南***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东9栋1218-12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
原告***与被告广西南***棱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2020年1月14日,原告***、被告***经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59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29.5元,由本院按规定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黄晨熙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