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德森棱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南某某棱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53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 被执行人广西南***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1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 关于***申请执行广西南***棱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南***棱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南***棱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