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53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
被执行人广西南***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1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
关于***申请执行广西南***棱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南***棱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南***棱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