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瑞建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瑞建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金融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101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瑞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欧岗东街二巷7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黄铁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勇,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融学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龙眼洞。
法定代表人:雍和明,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绍玉,该院教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该院教工。
上诉人广东瑞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建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金融学院(以下简称金融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4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瑞建公司主张金融学院按照《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作为涉案工程结算依据,请求金融学院支付剩余工程款586590.01元及相应利息。根据涉案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在一个月内将所有竣工资料送交甲方,并由乙方编制工程结算书送甲方,在甲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定造价”的约定可知,工程造价应以另行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定的造价作为依据,而涉案《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是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进行审核,该公司是涉案工程的监理单位,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审核工程造价的主体,且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系经金融学院授权对涉案工程造价予以审核,故该审核报告不能作为涉案工程结算依据。而一审期间,法院已向瑞建公司询问是否申请鉴定,瑞建公司明确表示不申请,基于瑞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工程的造价,故一审法院据此驳回瑞建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现瑞建公司二审期间提出鉴定申请,因涉案工程于2017年11月28日办理竣工验收,已具备工程结算的条件,而如何认定工程造价需对涉案工程量进行造价鉴定后才能作出相应认定。因双方对瑞建公司需提交的竣工资料范围约定不明确,金融学院至今未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定造价,为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的举证权利,本院认为应当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鉴定机构审定工程造价后再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43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瑞建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6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官润之
审判员  李 琦
审判员  刘 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戴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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