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瑞建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瑞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金融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34321号
原告:广东瑞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欧岗东街二巷7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黄铁奎,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勇,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金融学院,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龙眼洞。
法定代表人:雍和明,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绍玉、李睿,该院教工。
原告广东瑞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建公司”)诉被告广东金融学院(以下简称“金融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谭巨文于2020年10月20日独任审理。原告瑞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勇、被告金融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绍玉、李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建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08月15日订立《装修修缮工程定点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卫生所改造工程,工程约定总造价为1489052.09元,工程量据实结算。原告于2017年08月15日开工,2017年11月28日经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并竣工验收合格,2017年11月30日,双方签署《工程移交书》,被告正式接收涉案工程项目并投入使用。被告已支付工程款至合同造价的60%,为893431.25元。由于双方在移交项目过程中发生过摩擦,项目移交后,被告在原告送交竣工资料及要求结算时处处刁难,对于原告多次送达的涉案工程结算及竣工资料等相关书面材料,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故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愿意接收。对于涉案工程的竣工资料,原告每次送交时,被告工作人员均口头提出不同要求,截止到目前,已要求原告对竣工资料进行过5次修改,但仍拒绝接受。对于涉案工程竣工结算书,经原告多次送交后,被告已授权涉案工程监理单位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进行审核,并向原告出具《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最终审定涉案工程的结算价为:1480021.26元,但此后,被告一直以未提供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结算款。综上,被告严重违反双方《装修修缮工程定点采购合同》约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原告无法按约获得结算工程款,并造成原告经济利益损失,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以及《装修修缮工程定点采购合同》第6章等规定,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586590.01元及剩余工程款的利息(以512577.95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上浮50%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以74001.0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9年11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金融学院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经过审核,审核是按照合同第6条第1项的约定,由被告委托审计单位审核的最终结算价来核定。原告主张的利息我方不同意,因为涉案工程还未结算,不存在支付利息的问题。在2018年10月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漏水等问题,我方通知原告维修,但原告没有进行维修,这在合同第5.5条有约定,原告称让被告自行找人维修,我方委托卫生所一起委托,就原告的工程款一事4813.78元,我方产生了维修费用,这在最后结算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涉案工程按照合同的约定,施工期间至2017年9月30日竣工,但原告到2017年11月28日才竣工,推迟了将近两个月的时间才交付。在结算的过程中被告没有刁难过原告,原告陈述的事实不存在。我方是因为原告的资料不齐全,才让原告补齐资料。我方的态度是明确的,只要原告的资料齐全,我方就会将工程款结算给原告;我方是国有单位,学校的资产全部是国有资产,我方的付款必须经过相关的审核,被告支付出的每一笔款项必须依法依规,原告的资料不齐全才导致我方没办法按时结算。按照合同的第5.6条的约定,第6.1(3)条中也有约定,从条款可得知必须由甲方委托的公司审核后才支付工程款,在合同第6.1条(5)的约定,由此可见项目到现在没有结算是由于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交竣工资料进行结算造成的,故我方不可能支付利息。原告提交的结算报告只是监理公司做的,资料也不齐全,在庭审前从未见到过该份报告。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5日,金融学院(甲方)与瑞建公司(乙方)签订《装修修缮工程定点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将广东金融学院卫生所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发包给乙方,约定工程内容包括:(1)两个就诊办公区打通相连;(2)办公室的功能从新分配、装修;增设急救室、理疗室、牙科、会议室等;(3)加建医疗污水处理设施;(4)公共区域重新装修;(5)主入口立面、次入口立面改造;(6)重新敷设灯具、插座、弱电、消防等;承包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措施费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按招标文件所包含的范围: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竣工验收并移交使用、包质保期内工程质量保修等,本工程不允许转包或分包;工期从2017年8月15日至2017年9月30日,总工期为46天。因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设计及现场交底,于开工前3天提交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以及人员配备资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执业证书、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等)和进度计划给甲方审定;工程竣工后,乙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甲方在双方确定的验收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并承担由于修改而产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自工程移交甲方管理日起计算,装修、修缮工程保修期为2年,防水5年,其他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执行,在保修期内因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修理;乙方在工程竣工移交验收后,一个月内向甲方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电子版),若推迟移交,造成的相应后果,概由乙方自己承担;工程进度款支付及结算,(1)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15%合同价款;(2)工程按时完工并移交使用,15个工作日支付至合同付款的60%(含预付款);(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在一个月内将所有竣工资料送交甲方,并由乙方编制工程结算书送甲方,在甲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定造价后,甲方按审定造价支付至95%给乙方,余款5%(无息)在工程保修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委托的审计单位审核的最终结算价核减率不得超过乙方编制的工程结算书造价的5%,超出5%的,咨询费由乙方支付;(5)因乙方竣工资料提交延误造成损失,概由乙方自己承担;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增减经费经甲方和乙方双方确认后实施;甲方给定的以暂估价(项)形式列出的;工程量清单有的项目,按照工程量清单报价进行结算;工程量清单有类似的项目,按照工程量清单报价换算进行结算,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等内容。
2017年8月15日,涉案工程开工。
2017年11月28日,瑞建公司与金融学院办理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手续,并签订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该表显示涉案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17年8月16日,合同造价为1489052.09元,合同工期为45日历天,建设单位为金融学院,设计单位为广东南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瑞建公司,综合验收意见处显示为“经验收小组验收,该工程已经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安装、并通过验收,同意验收通过”以及“金融学院资产后勤管理处”盖章。
2017年11月30日,瑞建公司将涉案工程移交给金融学院使用,并形成《工程移交书》。在该文书中,瑞建公司确认涉案工程保修期为2017年11月29日至2019年11月29日。
关于工程的结算,金融学院称瑞建公司怠于向其报送工程资料,导致工程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结算。为予证明,金融学院提交了《工作联系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以及《会议纪要》予以证明:1、《工作联系单》显示广州市财贸建设开发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贸监理公司”)2017年9月12日发给瑞建公司,称按照建设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瑞建公司进场的工程材料要及时报验,经过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铝合金及镀锌线管等材料要及时更换,工程资料要及时报验,并且符合建设单位要求,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必须签发施工联系单,征求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后果自负;2、《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显示为财贸监理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发送给瑞建公司,内容称按照建设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尽快上报进场的工程材料清单,包括材料进场日期、品牌和规格,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国家规范施工,图纸不明确的要先确认后施工,避免返工,申报的卫生所改造增加工程投标总价缺乏依据,无法审核确认,请及时提供图纸会审纪要,施工联系单和工程材料清单等;3、《会议纪要》显示2017年9月8日,财贸监理公司在金融学院会议室召开第三次工地例会,金融学院,瑞建公司和财贸监理公司的负责人出席会议,建设单位提出1.开工申请报告、施工进度计划表要抓紧上报、工期延误几天要注明;2.清单缺漏项要逐项列出并文字说明;3.上次提交的投标书不完善,而且标书内的投标价与清单均与网上投标不符;4.图纸会审记录尽快提交;5.变更与签证增减项,应逐项列出并报价,按照程序报批;6.进场材料尽快报审,已经进场的不满足要求的线管材料立即停工撤场,材料进场尽量避免上下班高峰期;7.如今后再出现任何恶意修改投标资料或其他约定内容的行为,直接退场……等内容。瑞建公司确认上述证据真实性,但认为上述证据是施工过程中的资料,并非工程结算资料,不能证明金融学院所称是瑞建公司没有上报资料。
瑞建公司称其已经出具了完备的《工程结算书》,金融学院授权的监理单位也对原告出具的《工程结算书》进行了审核,并提交了审核报告,但是金融学院一直不接受瑞建公司提交的涉案工程竣工资料。为予证明,瑞建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书》、《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以及ems快递邮单:1.《工程结算书》显示为瑞建公司自制,内容显示涉案工程结算总价为1481316.39元,其中有《广东金融学院卫生所改造工程项目结算概况表》显示有广州市财贸建设开发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的公章以及“同意送审”的字样;2.《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显示涉案工程合同金额为1489052.09元,建设单位为金融学院,施工单位为瑞建公司,审核单位为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贸公司”),申报结算金额为1481316.39元,审核结算金额为1480021.26元等内容;3.工程资料若干,显示为案涉工程的竣工资料、结算资料等并有涉案工程监理单位的盖章确认;4.ems邮单,显示孔贵华向金融学院李睿寄送邮件,后被拒收。金融学院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其中《工程结算书》为瑞建公司自行制作,《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金融学院从来没有收到过这个报告,监理公司也没有与金融学院联系过,关于工程全套资料,金融学院从来没有收过完整的资料,因为瑞建公司的资料人员每年都更换;关于EMS邮单,当时是暑假期间,当然没有人签收邮件。
2018年4月3日,金融学院向瑞建公司发出《关于催促广东瑞建工程有限公司尽快提交“广东金融学院卫生所改造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函》,称瑞建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已经于2017年11月完工,根据双方的约定,瑞建公司应当在工程竣工移交验收后,一个月内向甲方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电子版),若推迟移交的,造成的相应后果,概由乙方自己承担,请瑞建公司务必尽快提交所有的竣工资料。
2020年8月6日,瑞建公司委托律师向金融学院发出《律师函》,函称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合同造价为1489052.09元,已经支付工程款至合同造价的60%为893431.25元,瑞建公司多次向金融学院送结算以及竣工资料,金融学院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愿意接收,影响瑞建公司正当权益和合同关系顺利终结……现要求金融学院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三日内,与律师联系,接收结算的文件和资料,积极协商支付工程款项事宜。
2018年10月25日,金融学院向瑞建公司发出《关于通知广东瑞建工程有限公司尽快处理“广东金融学院卫生所改造工程”保修期内质量问题的函》,称涉案工程保修期为2年、防水5年,现出现局部门锁坏、洗手盆下漏水、玻璃不密封导致渗漏水等质量问题,请瑞建公司于3天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若未于上述期限处理,将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维修所产生费用从瑞建公司质保金内扣除。
金融学院称,涉案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金融学院要求瑞建公司进行维修,但是瑞建公司不予维修,要金融学院另行委托建设单位进行维修,维修费4813.78元,按照合同约定该费用应当在原告的工程款中扣减。为予证明金融学院提交了:1.《关于告知广东瑞建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金融学院卫生所改造工程”处理保修期内质量问题维修费用的函》,显示为金融学院2018年12月5日发给瑞建公司称,涉案工程质保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金融学院已经于2018年10月25日发函给瑞建公司,但是瑞建公司拒绝接收联系单,并且于11月5日答复金融学院可由我方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维修费用4813.78元将在质保金内扣除;2.《广东金融学院工程类、服务类等项目采购申请单》、《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显示为广东金融学院卫生所补漏维修工程建设单位为金融学院,施工单位广州市艺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都公司”),开工日期为2018年12月15日,完工日期为2018年12月29日,合同造价为22955.89元】、《请款申请函》(显示为艺都公司发给金融学院,向金融学院申请广东金融学院卫生所补漏维修工程的工程款22955.88元)、发票(显示金融学院向艺都公司支付工程款22955.88元)等。瑞建工程对上述证据质证称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该组证据不能证明4813.78元的维修项目已经实际发生。
关于涉案工程的造价,金融学院称瑞建公司应当提供符合结算要求的结算书后,将按照合同约定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审定造价。瑞建公司庭后明确,涉案工程的监理单位已经出具《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金融学院对上述报告未提出过实质性异议,也没有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因此瑞建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工程的造价,不需要对涉案工程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瑞建公司、金融学院签订的《装修修缮工程定点采购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秉持诚信,切实履行。
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瑞建公司在一个月内将所有竣工资料送交金融学院,并由瑞建公司编制工程结算书送金融学院,在金融学院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定造价后,金融学院按照审定造价支付至95%给乙方,余款5%(无息)在工程保修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涉案工程已经于2017年11月28日办理竣工验收,瑞建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向金融学院报送所有竣工资料以及自行编制结算书,待金融学院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定造价。本院认为,瑞建公司的举证并未证明其已经依据合同约定切实的履行了工程竣工后报送竣工资料的合同义务,工程造价未经金融学院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定,且瑞建公司在本案中明确不申请工程鉴定。瑞建公司称监理公司出具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可以作为涉案工程定价的证据,该主张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涉案工程的剩余工程款支付条件并未成就,又,瑞建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明涉案工程的造价,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现瑞建公司要求金融学院按照工程总造价1480021.26元减去已付工程款893431.25元,支付剩余工程款586590.01元以及利息,没有事实以及合同依据,不予支持。金融学院提出的维修费4813.78元,因金融学院在本案中并未提出反诉,本案不予调处,由金融学院另循途径处理。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瑞建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666元,由原告广东瑞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巨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曾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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