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瑞建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结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15民初3866-2号
原告:***,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瑜,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仪,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工业园新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670784991X。
法定代表人:熊宏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岚键,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瑞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欧岗东街二巷7号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639505010。
法定代表人:黄铜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礼波,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南沙珠江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同兴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444421XT。
法定代表人:王志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雄,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汉平,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结构有限公司、广东瑞建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南沙珠江啤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没有补充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54.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健
人民陪审员  杜美月
人民陪审员  陈润彰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李叶豪
书 记 员  陈洁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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