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八匹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中山市坦洲镇华才水电安装工程部与广州市八匹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民终18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坦洲镇华才水电安装工程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E。
经营者:鲍光华,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XXX,公民身份号码420××××××××××××355。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剑华,广东正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八匹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07F。
法定代表人:陈世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辉,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中山市坦洲镇华才水电安装工程部(以下简称华才水电工程部)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八匹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匹马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7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华才水电工程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判决驳回八匹马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与实际不符,证据适用错误。1.华才水电工程部是从中山市XXX工程部(以下简称XXX工程部)转包涉案工程,华才水电工程部及XXX工程部皆为个体户,无公路标线施工资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华才水电工程部及XXX工程部所签有关本案公路标线工程合同应为无效合同。2.华才水电工程部转包给八匹马公司的涉案标线工程量虽由华才水电工程部确认清单,但至今发包单位未予验收结算,八匹马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要求华才水电工程部支付工程款,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3.一审未审查华才水电工程部的施工、承包资质,也未审查合同的有效性,应予纠正,并应追加具有相关发包资质的单位参与诉讼以查明事实,确定责任。4.华才水电工程部作为无资质承包单位,既不能参与竣工验收,也不能直接从发包单位处领取相关工程款,现XXX工程部也还未支付相关工程款,华才水电工程部已陷入经营困境。
八匹马公司辩称,XXX工程部与本案无直接法律关系,八匹马公司与XXX工程部没有合同关系,华才水电工程部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八匹马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华才水电工程部立即支付八匹马公司工程款共计214988元及违约金(滞纳金)(以逾期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每日按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7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8月20日共990天,合计106419.06元)。一审庭审中,八匹马公司明确诉讼请求为华才水电工程部立即支付八匹马公司工程款共计214988元及违约金[以逾期未付工程款为基数,其中闸坡工程以159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6日开始计算,阳江S277省道(海陵岛)工程以155988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8日开始计算,按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7年,鲍光华(甲方)与八匹马公司(乙方)签订标线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标线工程由甲方施工总承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将该工程由乙方负责现场施工,甲方负责协调管理。工程地点位于阳江闸坡,工程单价为施划新普通标线按30元/㎡计算,文字、菱形标志按外框面积计算,箭头按1.5倍计算(此价格不含税,工程量约6000㎡),按实际计算。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工程有关图纸,作详细的技术交底,检查、监督工程质量、安全及施工进度,并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费用。乙方的承包方式为乙方负责该工程的人工、机械安排及吃住、燃气、燃油,根据设计施工图严格施工,自负盈亏。乙方进场施工工程进行到一半时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的50%,工程全部完工支付完成工程款的70%,经甲方及第三方验收合格后(工程结束后甲方应该尽快组织验收),甲方按实际标线面积支付100%的工程款,逾期未付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滞纳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鲍光华在甲方单位代表签字处签名并加盖华才水电工程部公章,八匹马公司在乙方单位代表签字处签名并加盖该司公章。
八匹马公司提交的阳江闸坡工程清单、2018年承包鲍光华阳江划线工程结算单[阳江S277省道(海陵岛段)]、八匹马公司与华才水电工程部(鲍光华)对账单显示,阳江闸坡工程清单记载该工程的工程款总计159628元。鲍光华在该清单落款处手写“实际大写壹拾伍万玖仟陆佰贰拾捌元,扣2人伙食费628元”,并在手写内容处签名及落款时间为2017年11月16日。2018年承包鲍光华阳江划线工程结算单[阳江S277省道(海陵岛段)]记载该工程的工程款总计155988元。鲍光华在该结算单落款处手写“最终确认壹拾伍万伍仟玖佰捌拾捌元整”,并在手写处签名及落款时间为2018年8月8日。八匹马公司与华才水电工程部(鲍光华)对账单记载2017年11月16日,阳江闸坡划线工程应付款159000元;2018年8月8日,阳江S277省道划线工程应付款155988元;2018年5月15日、2019年7月25日分别付款50000元、50000元,未付工程款214988元(159000元+155988元-50000元-50000元)。鲍光华在华才水电工程部确认人处签名捺印,并落款时间为2019年11月7日。
八匹马公司称其与华才水电工程部签订标线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华才水电工程部将闸坡工程交由其负责施工,但华才水电工程部只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随后华才水电工程部将S277省道划线工程(海陵岛段)一并交由其施工后,承诺一并结算全部工程款,上述工程从2017年1月份开始施工,于2017年3月份完工,并且上述阳江闸坡工程清单、2018年承包鲍光华阳江划线工程结算单[阳江S277省道(海陵岛)]、八匹马公司与华才水电工程部(鲍光华)对账单均是与华才水电工程部经营者鲍光华进行对账,并由鲍光华签名确认。八匹马公司认为华才水电工程部支付的100000元系第一个工程的工程款。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八匹马公司主张华才水电工程部欠付其工程款214988元,并提交标线工程施工合同、阳江闸坡工程清单、2018年承包鲍光华阳江划线工程结算单[阳江S277省道(海陵岛段)]、八匹马公司与华才水电工程部(鲍光华)对账单予以佐证,华才水电工程部对此未到庭抗辩或者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华才水电工程部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有违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继续清偿的责任。故八匹马公司主张华才水电工程部向其支付工程款214988元的诉请,理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因华才水电工程部拖欠工程款,故八匹马公司主张以逾期未付工程款为基数,其中闸坡工程以159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6日开始计算,阳江S277省道(海陵岛)工程以155988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8日开始计算,按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审法院认为,该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虽然其未能证明存在实际损失,但华才水电工程部欠付工程款的行为也确实给其造成了相当于利息的损失,由于华才水电工程部确实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因此计算违约金的金额也存在不同,关于欠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应分段计算,即闸坡工程以159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15日止;以109000元(159000元-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25日止;以59000元(159000元-50000元-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阳江S277省道(海陵岛)工程以155988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华才水电工程部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相应的诉讼风险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一、华才水电工程部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八匹马公司支付工程款214988元及违约金(以159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15日止;以109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25日止;以59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以155988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八匹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21元,由华才水电工程部负担,并直接向八匹马公司支付。
二审期间,华才水电工程部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交通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书》,拟证明XXX工程部违法承包、发包公路工程给华才水电工程部,合同应为无效。2.国家企业信用资料,拟证明XXX工程部为个体户,无资质承包、发包公路交通设施工程。经质证,八匹马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认为该两份证据与本案无关。八匹马公司二审中提交了2018年5月15日、2019年7月15日的两份付款记录,华才水电工程部对该两份付款记录予以确认。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二审中,华才水电工程部对八匹马公司提交的施工合同、阳江闸坡工程清单、2018年承包鲍光华阳江划线工程结算单[阳江S277省道(海陵岛段)]、八匹马公司与华才水电工程部(鲍光华)对账单均予以确认。另外,双方确认涉案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华才水电工程部称其并不清楚涉案工程是否已竣工验收。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华才水电工程部是否应向被上诉人八匹马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及违约金。本案一审时,八匹马公司起诉主张华才水电工程部欠付其工程款214988元,提交了施工合同、阳江闸坡工程清单、2018年承包鲍光华阳江划线工程结算单[阳江S277省道(海陵岛段)]、八匹马公司与华才水电工程部(鲍光华)对账单予以证明,华才水电工程部对上述证据亦予以确认,故华才水电工程部拖欠八匹马公司工程款214988元的事实可予认定。华才水电工程部虽主张其是从案外人XXX工程部转包涉案工程,其与XXX工程部均无相应资质,故有关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本院认为,八匹马公司是依据其与华才水电工程部的合同关系提出本案诉求,XXX工程部与八匹马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XXX工程部及其与华才水电工程部所签合同与本案无关。华才水电工程部认为应追加具有相关发包资质的单位参加诉讼的意见亦缺乏依据,故本院不予采纳。另外,虽然华才水电工程部上诉主张涉案工程至今未予验收结算,但其二审中又称其并不清楚涉案工程是否已竣工验收,而双方诉讼中均确认涉案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且八匹马公司提供的对账单也显示双方已就涉案工程进行了对账结算。在此情况下,华才水电工程部理应向八匹马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至于华才水电工程部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并不影响其承担本案的付款责任。因此,一审判决华才水电工程部向八匹马公司支付工程款214988及违约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华才水电工程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21元,由上诉人中山市坦洲镇华才水电安装工程部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勇源
审判员  黄岳文
审判员  杨剑心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黄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