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2071民初27322号
原告:广州市八匹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南双玉村工业二路8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65998007F。
法定代表人:陈世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辉,该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山市坦洲镇华才水电安装工程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大兴路117号碧涛花园17幢5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L45682802E。
经营者:鲍光华,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
原告广州市八匹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匹马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坦洲镇华才水电安装工程部(以下简称华才水电工程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八匹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才水电工程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八匹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华才水电工程部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214988元及违约金(滞纳金)(以逾期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每日按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7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8月20日共990天,合计106419.06元)。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被告华才水电工程部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214988元及违约金[以逾期未付工程款为基数,其中闸坡工程以159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6日开始计算,阳江S277省道(海陵岛)工程以155988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8日开始计算,按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原、被告签订标线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于当月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7年3月完成施工。在施工期间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要求被告付款,被告以春节前业主单位无法付款为由告知原告不能按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承诺原告先将工程做完,等春节假期过后与业主结算一并付款给原告。因该项目为政府市政工程,故原告待工程完工后才找到被告要求结算工程款,被告告知原告因原告所施工的工程未进行计量,无法确定付款金额,要求原告派施工员与被告的项目负责人员一起进行工程量计量。历经近半年时间的现场测量和勘验,被告于2017年11月16日签署确认了原告的工程量清单,工程款金额为159000元。被告告知原告现因所承揽的工程还未完全施工结束不能与业主进行结算,还有部分增补路段需要施工,要求原告继续施工,如原告继续做的话被告承诺先从别的项目回款中给原告解决一部分工程款。2018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000元,并于2018年8月8日签署确认了原告后续施工的工程量。经原告多次催讨工程款,被告2019年7月25日支付原告50000元,并于2019年11月7日签署确认了双方的对账单确认欠款金额为214988元。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被告华才水电工程部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保证陈述及举证真实,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其证据予以采信。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陈述,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鲍光华(甲方)与八匹马公司(乙方)签订标线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标线工程由甲方施工总承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将该工程由乙方负责现场施工,甲方负责协调管理。工程地点位于阳江闸坡,工程单价为施划新普通标线按30元/㎡计算,文字、菱形标志按外框面积计算,箭头按1.5被计算(此价格不含税,工程量约6000㎡),按实际计算。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工程有关图纸,作详细的技术交底,检查、监督工程质量、安全及施工进度,并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费用。乙方的承包方式为乙方负责该工程的人工、机械安排及吃住、燃气、燃油,根据设计施工图严格施工,自负盈亏。乙方进场施工工程进行到一半时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的50%,工程全部完工支付完成工程款的70%,经甲方及第三方验收合格后(工程结束后甲方应该尽快组织验收),甲方按实际标线面积支付100%的工程款,逾期未付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滞纳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鲍光华在甲方单位代表签字处签名并加盖华才水电工程部公章,八匹马公司在乙方单位代表签字处签名并加盖该司公章。
八匹马公司提交的阳江闸坡工程清单、2018年承包鲍光华阳江划线工程结算单[阳江S277省道(海陵岛段)]、八匹马公司与华才水电工程部(鲍光华)对账单显示,阳江闸坡工程清单记载该工程的工程款总计159628元。鲍光华在该清单落款处手写“实际大写壹拾伍万玖仟陆佰贰拾捌元,扣2人伙食费628元”,并在手写内容处签名及落款时间为2017年11月16日。2018年承包鲍光华阳江划线工程结算单[阳江S277省道(海陵岛段)]记载该工程的工程款总计155988元。鲍光华在该结算单落款处手写“最终确认壹拾伍万伍仟玖佰捌拾捌元整”,并在手写处签名及落款时间为2018年8月8日。八匹马公司与华才水电工程部(鲍光华)对账单记载2017年11月16日,阳江闸坡划线工程应付款159000元;2018年8月8日,阳江S277省道划线工程应付款155988元;2018年5月15日、2019年7月25日分别付款50000元、50000元,未付工程款214988元(159000元+155988元-50000元-50000元)。鲍光华在华才水电工程部确认人处签名捺印,并落款时间为2019年11月7日。
八匹马公司称其与华才水电工程部签订标线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华才水电工程部将闸坡工程交由其负责施工,但华才水电工程部只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随后华才水电工程部将S277省道划线工程(海陵岛段)一并交由其施工后,承诺一并结算全部工程款,上述工程从2017年1月份开始施工,于2017年3月份完工,并且上述阳江闸坡工程清单、2018年承包鲍光华阳江划线工程结算单[阳江S277省道(海陵岛)]、八匹马公司与华才水电工程部(鲍光华)对账单均是与华才水电工程部经营者鲍光华进行对账,并由鲍光华签名确认。八匹马公司认为华才水电工程部支付的100000元系第一个工程的工程款。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广州市八匹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主张中山市坦洲镇华才水电安装工程部欠付其工程款214988元,并提交标线工程施工合同、阳江闸坡工程清单、2018年承包鲍光华阳江划线工程结算单[阳江S277省道(海陵岛段)]、八匹马公司与中山市坦洲镇华才水电安装工程部(鲍光华)对账单予以佐证,中山市坦洲镇华才水电安装工程部对此未到庭抗辩或者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中山市坦洲镇华才水电安装工程部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有违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继续清偿的责任。故广州市八匹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主张中山市坦洲镇华才水电安装工程部向其支付工程款214988元的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因中山市坦洲镇华才水电安装工程部拖欠工程款,故广州市八匹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主张以逾期未付工程款为基数,其中闸坡工程以159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6日开始计算,阳江S277省道(海陵岛)工程以155988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8日开始计算,按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认为,该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虽然其未能证明存在实际损失,但中山市坦洲镇华才水电安装工程部欠付工程款的行为也确实给其造成了相当于利息的损失,由于中山市坦洲镇华才水电安装工程部确实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因此计算违约金的金额也存在不同,关于欠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应分段计算,即闸坡工程以159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15日止;以109000元(159000元-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25日止;以59000元(159000元-50000元-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阳江S277省道(海陵岛)工程以155988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中山市坦洲镇华才水电安装工程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相应的诉讼风险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坦洲镇华才水电安装工程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八匹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4988元及违约金(以159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15日止;以109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25日止;以59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以155988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八匹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坦洲镇华才水电安装工程部负担,并直接向原告广州市八匹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丽丽
人民陪审员 陈见娣
人民陪审员 何世俊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彩莹
袁丽珣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2071民初27322号
原告:广州市八匹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南双玉村工业二路8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65998007F。
法定代表人:陈世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辉,该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山市坦洲镇华才水电安装工程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大兴路117号碧涛花园17幢5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L45682802E。
经营者:鲍光华,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
原告广州市八匹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匹马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坦洲镇华才水电安装工程部(以下简称华才水电工程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八匹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才水电工程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八匹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华才水电工程部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214988元及违约金(滞纳金)(以逾期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每日按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7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8月20日共990天,合计106419.06元)。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被告华才水电工程部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214988元及违约金[以逾期未付工程款为基数,其中闸坡工程以159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6日开始计算,阳江S277省道(海陵岛)工程以155988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8日开始计算,按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原、被告签订标线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于当月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7年3月完成施工。在施工期间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要求被告付款,被告以春节前业主单位无法付款为由告知原告不能按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承诺原告先将工程做完,等春节假期过后与业主结算一并付款给原告。因该项目为政府市政工程,故原告待工程完工后才找到被告要求结算工程款,被告告知原告因原告所施工的工程未进行计量,无法确定付款金额,要求原告派施工员与被告的项目负责人员一起进行工程量计量。历经近半年时间的现场测量和勘验,被告于2017年11月16日签署确认了原告的工程量清单,工程款金额为159000元。被告告知原告现因所承揽的工程还未完全施工结束不能与业主进行结算,还有部分增补路段需要施工,要求原告继续施工,如原告继续做的话被告承诺先从别的项目回款中给原告解决一部分工程款。2018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000元,并于2018年8月8日签署确认了原告后续施工的工程量。经原告多次催讨工程款,被告2019年7月25日支付原告50000元,并于2019年11月7日签署确认了双方的对账单确认欠款金额为214988元。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被告华才水电工程部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保证陈述及举证真实,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其证据予以采信。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陈述,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鲍光华(甲方)与八匹马公司(乙方)签订标线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标线工程由甲方施工总承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将该工程由乙方负责现场施工,甲方负责协调管理。工程地点位于阳江闸坡,工程单价为施划新普通标线按30元/㎡计算,文字、菱形标志按外框面积计算,箭头按1.5被计算(此价格不含税,工程量约6000㎡),按实际计算。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工程有关图纸,作详细的技术交底,检查、监督工程质量、安全及施工进度,并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费用。乙方的承包方式为乙方负责该工程的人工、机械安排及吃住、燃气、燃油,根据设计施工图严格施工,自负盈亏。乙方进场施工工程进行到一半时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的50%,工程全部完工支付完成工程款的70%,经甲方及第三方验收合格后(工程结束后甲方应该尽快组织验收),甲方按实际标线面积支付100%的工程款,逾期未付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滞纳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鲍光华在甲方单位代表签字处签名并加盖华才水电工程部公章,八匹马公司在乙方单位代表签字处签名并加盖该司公章。
八匹马公司提交的阳江闸坡工程清单、2018年承包鲍光华阳江划线工程结算单[阳江S277省道(海陵岛段)]、八匹马公司与华才水电工程部(鲍光华)对账单显示,阳江闸坡工程清单记载该工程的工程款总计159628元。鲍光华在该清单落款处手写“实际大写壹拾伍万玖仟陆佰贰拾捌元,扣2人伙食费628元”,并在手写内容处签名及落款时间为2017年11月16日。2018年承包鲍光华阳江划线工程结算单[阳江S277省道(海陵岛段)]记载该工程的工程款总计155988元。鲍光华在该结算单落款处手写“最终确认壹拾伍万伍仟玖佰捌拾捌元整”,并在手写处签名及落款时间为2018年8月8日。八匹马公司与华才水电工程部(鲍光华)对账单记载2017年11月16日,阳江闸坡划线工程应付款159000元;2018年8月8日,阳江S277省道划线工程应付款155988元;2018年5月15日、2019年7月25日分别付款50000元、50000元,未付工程款214988元(159000元+155988元-50000元-50000元)。鲍光华在华才水电工程部确认人处签名捺印,并落款时间为2019年11月7日。
八匹马公司称其与华才水电工程部签订标线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华才水电工程部将闸坡工程交由其负责施工,但华才水电工程部只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随后华才水电工程部将S277省道划线工程(海陵岛段)一并交由其施工后,承诺一并结算全部工程款,上述工程从2017年1月份开始施工,于2017年3月份完工,并且上述阳江闸坡工程清单、2018年承包鲍光华阳江划线工程结算单[阳江S277省道(海陵岛)]、八匹马公司与华才水电工程部(鲍光华)对账单均是与华才水电工程部经营者鲍光华进行对账,并由鲍光华签名确认。八匹马公司认为华才水电工程部支付的100000元系第一个工程的工程款。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广州市八匹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主张中山市坦洲镇华才水电安装工程部欠付其工程款214988元,并提交标线工程施工合同、阳江闸坡工程清单、2018年承包鲍光华阳江划线工程结算单[阳江S277省道(海陵岛段)]、八匹马公司与中山市坦洲镇华才水电安装工程部(鲍光华)对账单予以佐证,中山市坦洲镇华才水电安装工程部对此未到庭抗辩或者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中山市坦洲镇华才水电安装工程部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有违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继续清偿的责任。故广州市八匹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主张中山市坦洲镇华才水电安装工程部向其支付工程款214988元的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因中山市坦洲镇华才水电安装工程部拖欠工程款,故广州市八匹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主张以逾期未付工程款为基数,其中闸坡工程以159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6日开始计算,阳江S277省道(海陵岛)工程以155988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8日开始计算,按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认为,该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虽然其未能证明存在实际损失,但中山市坦洲镇华才水电安装工程部欠付工程款的行为也确实给其造成了相当于利息的损失,由于中山市坦洲镇华才水电安装工程部确实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因此计算违约金的金额也存在不同,关于欠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应分段计算,即闸坡工程以159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15日止;以109000元(159000元-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25日止;以59000元(159000元-50000元-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阳江S277省道(海陵岛)工程以155988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中山市坦洲镇华才水电安装工程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相应的诉讼风险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坦洲镇华才水电安装工程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八匹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4988元及违约金(以159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15日止;以109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25日止;以59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以155988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八匹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坦洲镇华才水电安装工程部负担,并直接向原告广州市八匹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丽丽
人民陪审员 陈见娣
人民陪审员 何世俊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彩莹
袁丽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