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6188号
原告:广州市八匹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南***工业二路8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65998007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的公司经理。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荣通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河江开发区祥***亨酒店后面1号之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692467727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八匹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荣通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八匹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八匹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八匹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4元,减半收取10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八匹马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