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9995号
原告:北京友得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科海大道267号。
法定代表人:章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丹,天津庆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波,天津庆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仪,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孟洪,女,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义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原告北京友得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仪、被告**、被告孟洪、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北京友得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友得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友得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73元,减半收取计4437元,由原告北京友得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林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赵 娟
书 记 员 宋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