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友得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友得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9995号

原告:北京友得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科海大道267号。

法定代表人:章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丹,天津庆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波,天津庆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仪,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孟洪,女,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义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原告北京友得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仪、被告**、被告孟洪、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北京友得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友得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友得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73元,减半收取计4437元,由原告北京友得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林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赵 娟
书  记  员   宋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