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7执2265号
申请人北京友得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章巍,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京能恒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北京友得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能恒基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5276号民事判决书审结。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给付案款50.7267万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屋,无车辆。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银行账户已冻结。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京0107民初52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扬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