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执17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24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贵州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安织公路旁(粑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090345247U。
法定代表人:李邦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422民初34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贵州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款25686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为准);承担案件受理费2783元,申请执行费3753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贵州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及财产,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的还款义务,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应对被执行人贵州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冻结、查封的银行账户及财产予以解除冻结、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庆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梦薇
书 记 员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