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3900号
原告:***(系原铜仁市碧江区悦鑫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者),男,1973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权,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安织公路旁(粑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090345247U。
法定代表人:李邦国,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土家族,1978年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诗忠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