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远大节水有限公司

甘肃远大节水有限公司与张掖市现代草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702执恢410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远大节水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梁家墩镇迎恩村七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6708457588。
法定代表人:卢自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掖市现代草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南环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581197066B。
法定代表人:车等平,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甘肃远大节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现代草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5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张掖市现代草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甘肃远大节水有限公司货款81921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1992元,由被告张掖市现代草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4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18年4月13日、2018年7月9日、2018年8月8日、2018年10月9日、2019年3月6日、2019年6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六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8年4月13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未发现房地产信息。
4.2018年8月23日,本院执行人员向申请执行人调查被执行人***、***的下落以及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患有癫痫病,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19年6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2019年6月2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7.2019年6月20日,已分期分批对本案所涉被执行人银行卡作冻结处理,共计冻结银行卡89张、财付通账号4个、支付宝账号1个。
本案执行标的831207元,现已划拨被执行人张掖市现代草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款204428元,剩余案件款626779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国清
审判员  何洪波
审判员  那海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荆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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