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远大节水有限公司

甘肃远大节水有限公司、张掖市鑫庆丰现代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702执9358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远大节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6708457588
住所:张掖市甘州区
委托代理人:***,***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掖市鑫庆丰现代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保国,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161099697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屈治国,男,汉族,1967年3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在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屈军国,男,汉族,1970年9月1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在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屈保国,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在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9月2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在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甘肃远大节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鑫庆丰现代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屈治国、屈军国、屈保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36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掖市鑫庆丰现代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屈治国、屈军国、屈保国、**与申请人甘肃远大节水有限公司案件款总额为3132156.25元,从屈治国名下在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310000元,下剩案件款2822156.25元于2021年1月29日之前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远大节水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甘0702执93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佘文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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