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远大节水有限公司

甘肃远大节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350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远大节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示范区经五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6708457588。

法定代表人卢自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兴华,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甘肃远大节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20)甘0702民初30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甘肃远大节水有限公司货款49818.5元,于2020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若被执行人逾期支付,须另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2241.5元;案件受理费1102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55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再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55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远大节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方私下协商解决,自愿、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1年1月22日前付20000元,于同年6月30日前支付30369.5元,逾期承担违约金5000元。申请执行人甘肃远大节水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2021)甘0702执350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甘肃远大节水有限公司可于2021年6月30日后对本案恢复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甘肃远大节水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35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明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海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