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执1208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远大节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自金,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6708457588。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
委托代理人:薛兴华,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年,男,汉族,1973年2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甘肃远大节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4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年偿还甘肃远大节水有限公司货款82884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246元,由**年负担1000元,甘肃远大节水有限公司负担246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年已与我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18)甘0702民初4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甘0702民初4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徐建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明虎
书 记 员 王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