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远大节水有限公司

甘肃远大节水有限公司住所与***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702财保57号
申请人:甘肃远大节水有限公司住所:甘州区市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示范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卢自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兴华,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甘肃远大节水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张掖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元予以冻结;并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甘州区xxxxxxxxxxxxxxxx及位于甘州区xxxxxxxxxxxxxxxx予以查封。申请人甘肃远大节水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张掖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元,期限为2020年4月7日;
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甘州区xxxxxxxxxxxxxxxx,期限为2022年4月7日;
三、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甘州区xxxxxxxxxxxxxxxx,期限为2022年4月7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远大节水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吕秀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彭朝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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