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02民初8403号
原告:山东京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西侧(行政服务大楼)001幢0单元617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3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某,男,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系该公司物资部部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京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山东京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京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被告表示亦不反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京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64元,减半收取3732元,由山东京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万勇
审判员 张彦斌
审判员 吕忠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