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6执恢44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西大街3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吉银,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威市武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武南镇三马路。
法定代表人:姚延雄,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武威市武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后,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19)甘06执26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案件恢复执行后,双方当事人又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武威市武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将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建设的,位于凉州区(详见明细表)抵偿欠付工程款11138496.46元,并保证抵债房屋没有任何权利瑕疵,对抵债房屋将来销售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执行费63338元由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3338元,武威市武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0000元,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6执恢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成维
审 判 员 赵永龙
审 判 员 陈树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贾东波
书 记 员 张雁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