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瞗国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5民初2571号
原告:***,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被告:***,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徐爱杰,公司负责人。
被告: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3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吉银,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利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魏豪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