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民终6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安东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铮,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黎***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黎***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甘肃电投武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工业园区凉古公路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合同主管。
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甘肃电投武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602民初9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602民初98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6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宋 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