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7978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市。
被告: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甘肃**第二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凉州区西大街301号(**二中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市。
被告:***,男,约51岁,住甘肃省**市。
被告:***,男,约46岁,住甘肃省**市。
原告***诉被告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受理。本案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穷尽方式均无法联系被告***、***到庭,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