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8091号
原告: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甘肃武威市第二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西大街301号。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男,住甘肃省武威市。
第三人:凉州区永昌镇和寨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伟业建筑该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甘肃伟业建筑该村有限责任公司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甘肃伟业建筑该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