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22民初966号
原告:***,男,1988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古浪县建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古浪县城昌灵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彬灵,甘肃万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住武威市。
被告:***,男,1980年8月5日出生,住武威市。
原告***与被告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古浪县建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9.44元,减半收取计2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